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195號原告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檢附訴之聲明請求之具體金額數字及請求權基礎。逾期不補正,駁回本訴。
理由
一、按起訴狀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可認為係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並未記載請求之具體金額及請求權基礎,依上揭規定,應定期命原告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