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7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七九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丑○○乙○○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一二號、第一六八九一號、第二○○○二號、第二○○○三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丁○○共同連續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丑○○共同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共同連續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丁○○原名 林明山 ,於民國八十九年間,曾因恐嚇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執行完畢,目前另因施用毒品罪,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丑○○於八十七年間,曾因恐嚇罪、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六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曾經假釋,惟於假釋期間因更犯他罪,假釋遭撤銷,又於八十九年間,因妨害公務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入監接續執行該被撤銷假釋之殘刑及該四月有期徒刑,並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全部執行完畢,目前另因施用毒品罪,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乙○○於九十年間,曾因違反電信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執行完畢,目前另因施用毒品罪,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二、丁○○、丑○○、乙○○均猶不知悔改,復因均染有毒癮缺錢購買毒品施用,遂由丁○○與丑○○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或由丁○○與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或由乙○○單獨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戊○○等人之財物,並於得手後,分別將贓物持往臺中市○○路跳蚤市場賣給某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棟」之男子,或持至臺中縣○○鄉○○路○號 銓欣行 、臺中縣豐原市○○○路○○○號福星通信有限公司、臺中縣豐原市○○路○○○號三級廠視聽音響、臺中縣豐原市○○路○○○巷○○號翔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變賣。嗣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十八時十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臺中縣豐原市○○路○段二六七中巷八八弄四號,搜索查獲丁○○、丑○○、乙○○,並起出附表編號十戊○○所失竊之信用卡二枚、提款卡一枚,附表編號二十子○○所失竊之身分證二枚、健保卡一枚、重大傷病卡一枚、皮包一個,附表編號二二 李詩潔 所失竊之身分證一枚,附表編號二三不詳姓名之人所失竊之油壓剪二把、虎型鉗一把、起子一把,被告 吳宗育 再帶同警察至銓欣行起出附表編號二一甲○○所失竊之電腦主機一臺。
三、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丁○○、丑○○、乙○○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戊○○、癸○○、庚○○、己○○、壬○○、子○○、甲○○、李詩潔於警詢中指 述渠 等財物失竊,及證人即銓欣行負責人 廖自強 、福星通信有限公司負責人 張崇蔚 、三級廠視聽音響負責人 何政烈 、翔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 劉冠宏 陳述被告吳宗育曾持附表所示之物去變賣之情節相符,並有乙○○變賣附表編號一~六、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手機之買賣契約書十三紙(參第一三一一二號偵卷第一宗第九四~第九九頁)、變賣附表編號七所示手機之讓渡切結證明書一紙(參前開偵卷第一四一頁)、變賣附表編號二一所示電腦之讓渡來源切結書一紙(參前開偵卷第一四六頁)、警察帶同被告至現場指認查贓之照片十六張、被害人子○○、戊○○、李詩潔、甲○○領回失竊物之收據四紙(參前開偵卷第一二五、第一二九、第一三三、第一三七頁)附卷可稽。又①被告乙○○大部分係在遊樂場所,趁他人不注意時,隨手將他人之手機竊走,此經其 陳明 在卷,是以附表編號一~九、十三、十五、十六部分,雖地點、被害人均不詳,惟此部分有被告銷贓之契約書、讓渡切結證明書可證(詳前述),②附表編號十七部分,雖被害人不明,但此經被告丁○○、丑○○互相自白及結證在卷屬實,③附表編號十八部分,雖被害人不明,但此經被告丁○○、乙○○互相自白及結證在卷屬實,④附表編號二二部分,行為時間不詳,乃因被害人李詩潔原於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在臺北市○○○路之臺大圖書館內失竊現金新臺幣(下同)一千餘元、學生證、身分證等物,嗣持有該贓物者,於不詳時間,在臺中縣豐原市某處,復遭被告乙○○、丁○○竊取其中之身分證,而因本件有扣案之身分證可證,且該身分證係有用之物,持有人應不會輕易拋棄,故可確認被告乙○○、丁○○竊取之,⑤附表編號二三部分,雖行為時間、被害人均不詳,但業經被告丁○○、乙○○自白及結證在卷屬實,且有扣案之贓物可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三人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夜間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附表編號十)、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附表編號十一、十七、十八、二十、二二、二三),被告丑○○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附表編號十一、十七),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夜間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附表編號十),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附表編號一~九、十二~十六、十八~二三)。又①被告丁○○與被告丑○○就所犯附表編號十一、十七部分,被告丁○○與被告乙○○就所犯附表編號十、十八、二十、二二、二三部分,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分別就該些部分為共同正犯,②被告丁○○所犯七次竊行,被告丑○○所犯二次竊行,被告乙○○所犯二十一次竊行,各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各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各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被告丁○○、乙○○均應論以情節較重之夜間侵入住宅加重竊盜一罪,被告丑○○論以普通竊盜一罪,③被告丁○○於八十九年間,曾因恐嚇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執行完畢,被告丑○○於八十七年間,曾因恐嚇罪、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六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曾經假釋,惟於假釋期間因更犯他罪,假釋遭撤銷,復於八十九年間,因妨害公務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入監接續執行該被撤銷假釋之殘刑及該四月有期徒刑,並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全部執行完畢,被告乙○○於九十年間,曾因違反電信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三份在卷可參,被告三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④本件被告乙○○雖犯有二十一次竊行,但其與被告丁○○、丑○○,均自始供稱係為購買毒品方鋌而走險在卷,此核諸渠三人均有數次施用毒品之前科,目前亦均因施用毒品罪在監服刑(參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信渠三人行竊確係為了購買毒品,並非以行竊為業或賴行竊所得維生,尚非能以常業竊盜罪論科,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三人被查獲後均主動自白所犯竊行並帶警查贓態度良好,均頗具悔意,部分贓物業經被害人領回所生危害非鉅,犯罪手段平和所得不多,惟均一再犯案對社會治安影響甚鉅,及被告三人所犯次數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公訴意旨另以:①被告乙○○於九十三年八月中旬,侵入臺中縣豐原市○○路○○巷○○號丙○○之住處內,竊取丙○○所有之電腦主機一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二一部分),②於不詳時間,侵入臺中縣○○鄉○○路○○號辛○○之住處內,竊取辛○○所有之手機一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二三部分)。因認被告乙○○此部分亦涉犯刑法普通竊盜之罪嫌云云。
四、公訴人認被告乙○○涉犯前揭二件竊行,無非係以被告乙○○帶同警察至該二處現場查贓並自白為該二件竊案為其依據。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此二件竊行並未扣得或起出任何證物或贓物,證人丙○○在本院結證稱:「(問:在九十三年是否有失竊一部電腦?)是的」、「(問:電腦在何時?何地失竊?)在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至九月五日間在我家中失竊的」、「(問:除了電腦還有失竊何財物?)沒有」、「(問:那你之前有無失竊過電腦?)沒有」(參本院卷第八六頁審判筆錄),證人辛○○在本院結證稱:「(問:妳是住○○○鄉○○路○○○號,家中是否有失竊過?何時?)是的,家中有失竊過,在九十三年八、九月的時候」、「(問:妳家中失竊何物?)手機一支,是我媽 張麗惠 的,其他都沒有,手機是OKWAP二六三型」、「(問:失竊詳細時間到底是何時?)九十三年八、九月間某日」(參本院卷第八八頁審判筆錄),被告乙○○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經查獲後,即經檢察官諭令送至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另案毒品罪迄今,中間不曾中斷過,此經被告乙○○陳明在卷,並有檢察官之審理單(參前開偵卷第二宗第四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參本院卷第四七頁),被告乙○○在本院陳稱:「這兩件我沒有去偷,是警察叫我有就擔,我就隨便」。綜上可知,該二件竊案之發生時間均係在九十三年八、九月間,惟該時被告乙○○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服刑中,其顯不可能為該二件竊案甚明,且此部分業經被告乙○○推翻自白亦無任何證據可資佐證,本院因認此二件竊案非被告乙○○所為,非能遽令其負該罪責,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被告乙○○前揭論罪科刑之竊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被告乙○○竊取附表編號二一之電腦一臺後,持至銓欣行銷贓時,冒用 黃世杰 之名字簽立讓渡來源切結書,此經被告乙○○供陳在卷(參本院卷第九九頁審判筆錄),並有該切結書一紙存卷可參,此部分是否涉有偽造文書之罪嫌,因與本案竊行無任何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法併予審理,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時間│地點│行為人│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得財物│銷贓地點│├──┼────┼────┼───┼────┼───┼─────┼────┤│一│九十三年│不詳│乙○○│在遊樂場│不詳│OKWAP163手│翔順通信│││二月二日│││所趁他人││機序號3508│公司得款││││││不注意之││0000000000│二千七百││││││際順手竊││7│元││││││取之││││├──┼────┼────┼───┼────┼───┼─────┼────┤│二│九十三年│不詳│乙○○│同右│不詳│NOKIA3310│翔順通信│││三月九日│││││手機序號35│公司得款││││││││0000000000│六百元││││││││912││├──┼────┼────┼───┼────┼───┼─────┼────┤│三│九十三年│不詳│乙○○│同右│不詳│NOKIA2100│翔順通信│││三月十一│││││手機序號35│公司得款│││日│││││0000000000│一千三百││││││││059│元│├──┼────┼────┼───┼────┼───┼─────┼────┤│四│九十三年│不詳│乙○○│同右│不詳│NOKIA3315│翔順通信│││三月二十│││││手機序號35│公司得款│││六日│││││0000000000│六百元││││││││153││├──┼────┼────┼───┼────┼───┼─────┼────┤│五│九十三年│不詳│乙○○│同右│不詳│NOKIA8250│翔順通信│││四月十日│││││手機序號35│公司得款││││││││0000000000│一千五百││││││││991│元│├──┼────┼────┼───┼────┼───┼─────┼────┤│六│九十三年│不詳│乙○○│同右│不詳│MOTOROLAC6│翔順通信│││五月三日│││││6手機序號4│公司得款││││││││0000000000│四百元││││││││3107││├──┼────┼────┼───┼────┼───┼─────┼────┤│七│九十三年│不詳│乙○○│同右│不詳│MOTOROLA36│福星公司│││六月一日│││││88手機序號│得款一千││││││││0000000000│元││││││││10278三星A│││││││││288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八│九十三年│不詳│乙○○│同右│不詳│MOTOROLAT1│翔順通信│││六月十日│││││91手機序號│公司得款││││││││0000000000│四百元││││││││21510││├──┼────┼────┼───┼────┼───┼─────┼────┤│九│九十三年│不詳│乙○○│同右│不詳│MOTOROLAT1│翔順通信│││六月十日│││││90手機序號│公司得款││││││││0000000000│四百元││││││││72070││├──┼────┼────┼───┼────┼───┼─────┼────┤│十│九十三年│臺中縣豐│丁○○│趁住宅未│戊○○│皮包、現金│不詳│││六月十日│原市成功│乙○○│上鎖夜間││二千餘元、││││十九時三│路一三一││侵入住宅││摩托羅拉80││││十分│巷二十四││竊盜││88型手機一│││││弄四號││││具、信用卡│││││││││三張提款卡│││││││││、服務證、│││││││││健保卡二張││├──┼────┼────┼───┼────┼───┼─────┼────┤│十一│九十三年│臺中縣豐│丁○○│順手竊取│癸○○│空軍一號牌│臺中市樂│││六月中旬│原市向陽│丑○○│││飲料封口機│業路跳蚤││││路與南村││││一台│市○○○○○路口丸田│││││││││日本料理│││││││││店前││││││├──┼────┼────┼───┼────┼───┼─────┼────┤│十二│九十三年│臺中縣神│乙○○│趁住宅未│庚○○│MOTOROLAT1│翔順通信│││六月間│岡鄉神清││上鎖於日││91手機序號│公司得款││││路四十六││間侵入住││0000000000│四百元││││號││宅竊盜(││77590│││││││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十三│九十三年│不詳│乙○○│在遊樂場│不詳│ALCTELCT70│翔順通信│││六月二十│││所趁他人││1手機序號3│公司得款│││一日│││不注意之││0000000000│二百元││││││際順手竊││6925│││││││取之││││├──┼────┼────┼───┼────┼───┼─────┼────┤│十四│九十三年│臺中縣豐│乙○○│趁住宅未│己○○│NOKIA6610│翔順通信│││六月二十│原市大明││上鎖於日││手機序號35│公司得款│││二日│路二三六││間侵入住││0000000000│三千元││││巷六二號││宅竊盜(││922│││││││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十五│九十三年│不詳│乙○○│在遊樂場│不詳│MOTOROLAC2│翔順通信│││七月二日│││所趁他人││89手機序號│公司得款││││││不注意之││0000000000│五百元││││││際順手竊││54996│││││││取之││││├──┼────┼────┼───┼────┼───┼─────┼────┤│十六│九十三年│不詳│乙○○│同右│不詳│NOKIA3310│翔順通信│││七月三日│││││手機序號35│公司得款││││││││0000000000│五百元││││││││342││├──┼────┼────┼───┼────┼───┼─────┼────┤│十七│九十三年│臺中市某│丁○○│順手竊取│不詳│鋸鐵銅管之│臺中市樂│││七月九日│處工地│丑○○│││機臺│業路跳蚤│││││││││市場│├──┼────┼────┼───┼────┼───┼─────┼────┤│十八│九十三年│臺中縣豐│丁○○│順手竊取│不詳│裝潢釘槍螺│臺中市樂│││七月十三│原市北龍│乙○○│││絲起子│業路跳蚤│││日│宮前路上│││││市場│├──┼────┼────┼───┼────┼───┼─────┼────┤│十九│九十三年│臺中縣豐│乙○○│趁住宅未│壬○○│NOKIA手機│翔順通信│││七月中旬│原市三和││上鎖於日│││公司得款││││路一二八││間侵入住│││一千元││││號││宅竊盜(│││││││││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二十│九十三年│臺中縣潭│丁○○│趁住宅未│子○○│皮包、現金││││七月二十│子鄉潭心│乙○○│上鎖於日││二千元、身││││日十二時│路二段一││間侵入住││分證二枚、│││││九三巷十││宅竊盜(││健保卡、重│││││一號││侵入住宅││大傷病卡│││││││部分未據│││││││││告訴)││││├──┼────┼────┼───┼────┼───┼─────┼────┤│二一│九十三年│臺中縣豐│乙○○│趁住宅未│甲○○│宏碁電腦主│詮欣行得│││七月二十│原市田心││上鎖於日││機一部│款三千五│││二日十二│路二段二││間侵入住│││百元│││時許│六七東巷││宅竊盜(│││││││二八弄十││侵入住宅│││││││四號││部分未據│││││││││告訴)││││├──┼────┼────┼───┼────┼───┼─────┼────┤│二二│不詳│臺中縣豐│丁○○│不詳│李詩潔│身分證一枚│││││原市│乙○○│││││├──┼────┼────┼───┼────┼───┼─────┼────┤│二三│不詳│臺中縣潭│丁○○│不詳│不詳│油壓剪二把│││││子鄉某工│乙○○│││、虎型鉗一│││││寮││││把、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