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8號

原告 陳世明

陳建助

黃弘儒

何聰億

傅永全

李志萍

黃聖宗

許績輝

陳宏誠

劉瑞源

盧明信

劉明輝

李季臻

上十三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珮菱 律師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968,1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1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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