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83號
聲請人 許原彰 (年籍資料詳卷)
告訴代理人 賴揚名 律師
被告 陳世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6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許原彰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世國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14年度交訴字第6號),認涉犯過失致死罪嫌,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許原彰為本案被害人 許茂雄 之子即直系血親,屬同條第2項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本案尚有諸多疑義而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之被害人死亡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交訴字第6號案件審理中,是被告上開被訴之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得聲請訴訟參與之罪,而被害人業於民國113年9月5日死亡,聲請人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等情,有卷附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個人戶籍資料可參,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另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