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小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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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小字第155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被 告 林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自然人之當事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規定即明。復當事人於起訴
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
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
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
台抗字第217號、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9年12月9日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惟被
告於起訴前即106年3月31日已死亡,有本院收文戳章、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是被告既於起訴前死亡而無
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顯欠缺訴訟主體,且
無從命補正,自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