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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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22號原告 卓莉蓁 被告 邱琬棋 即信安牙醫診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3,25
6元(計算式:產假暨產檢假薪資78,080元+無法請領育嬰留職停薪相關津貼之損害賠償55,176元=133,25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惟請求給付產假暨產檢假薪資78,080元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73元(計算式:1,440元-667元=7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