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77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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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7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771號原告 鄭永鉦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於1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楷勳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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