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沙簡字第七三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二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八年六月間,在中國大陸鄧州市,向原告借款人民幣三萬元
(借條言明合新臺幣十二萬元)給其未婚妻作為生活費用,約定於同年八月三十
日前清償,詎屆期不僅未獲清償,屢經催討亦置之不理,為此本於消費借貸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暫借條乙紙為證,被告對暫借條之真正不爭執,
惟以前開暫借條係署名藍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且並未收到借款等語置辯。經
查,前開暫借條確實載明借用人為藍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是縱消費借貸關係
屬實,債權債務關係亦係存在於原告與藍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