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八號
原告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 簡長輝 被告乙○○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零陸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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