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2年度台覆字第247-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2年台覆字第247-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逃兵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二年度台覆字第二四七-一號
聲請再覆議人甲○○右聲請再覆議人因逃兵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覆議決定(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二四七號),聲請再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賠償聲請人不服前項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並無對本會之覆議決定,得聲請再覆議程序之規定。本件聲請再覆議人因逃兵案件,聲請冤獄賠償,經原決定機關駁回後,聲請本會覆議。本會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覆議結果仍維持原決定(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二四七號)。依首揭說明,上開本會所為之覆議決定係屬最後之決定,不得對之聲請再覆議,乃聲請再覆議人竟對之聲請再覆議,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林奇福 委員 陳炳煌 委員 黃義豐 委員 蕭仰歸 委員 孫增同 委員 吳三龍 委員 林開任 委員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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