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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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9號聲請人乙○○原名 李震宇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聲請人「 武振宇 (原名李震宇)」應更正為「乙○○(原名李震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傅美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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