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12號聲請人 梁東華 相對人東門花都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金祥 上列聲請人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薪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2年6月1日日經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內容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雙方成立如其聲請意旨所述之勞資爭議調解內容之事實,固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勞資爭議調解記錄1份為證,惟其調解方案記載為:「㈠勞方同意本於情誼請資方給付相關薪資差額與資遣費……等共計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整。㈡資方同意勞方就前項請求金額帶回與委員會研究決定,就處理結果於112年6月9日前告知勞方。㈢若處理無結果,再另行申請調處」等語,足見該調解方案成立之內容尚未合致成立,就請求之金額還須與委員會研究決定,是雙方對於和解內容之金額的必要之點並未達成合意;此觀諸和解條件㈡、㈢之記載,若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後,就處理結果未於112年6月9日前通知勞方,而處理無結果,將再另行申請調處益明。揆諸首揭說明,系爭調解內容尚未合致成立,其內容不適於強制執行。從而,聲請人就上開調解方案聲請裁定對相對人准予強制執行,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又本件係依非訟事件程序,形式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雖經駁回,聲請人就前開事項仍得另循程序以資解決;或依調解方案㈢之條件,另行申請調處,併予敘明。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高培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