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112年度金訴字第28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軍偵字第9、10、11、14、26、27、54號、112年度偵字第2667、3366、501
8、5020號),追加起訴(112年度軍偵字第22號、112年度偵字第6713、696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9、257、820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宏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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