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1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19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祥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字第9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祥豪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疏未注意減速慢行
」應更正為「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未減速慢行」、第11行「左足」應更正為「右足」。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應補充「本院民國112年6月8日日
公務電話紀錄及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南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
㈢被告高祥豪以一過失行為,同時致告訴人 温偉翔李嘉娟
傷,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過失傷害罪處斷。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重型機車肇事,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依警詢筆錄所載),尚無前案紀錄之品行(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高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依戶籍資料所載),其就本次車禍發生之過失程度與告訴人温偉翔同為肇事原因,本案犯行致告訴人温偉翔、李嘉娟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傷害,惟迄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民事上和解獲得其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939號被告高祥豪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祥豪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20時7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沿臺南市北區大興街150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在行經該巷與大和路之無號誌交岔路口處時,本應注意汽車行至無號誌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當時為夜間有照明,天候晴,路面為乾燥無缺陷之柏油路面,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讓幹道車先行,即貿然前行,此時適有温偉翔騎乘、附載李嘉娟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沿大和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處,亦疏未注意減速慢行,而貿然前行,見狀因緊急煞車而自摔倒地,致温偉翔受有右側足部挫傷、左側大腿挫傷、左側前臂挫傷之傷害,李嘉娟受有左足扭挫傷併瘀青、右臀、左足、右腿肌腱炎之傷害。高祥豪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至現場處理之警員 陳明 其係肇事者而自首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温偉翔、李嘉娟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高祥豪、告訴人温偉翔、李嘉娟於警詢之供述。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暨車損照片、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及錄影檔案光碟、診斷證明書。
二、核被告高祥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至現場處理之警員,陳明其係肇事者並接受偵訊,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為對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檢察官江孟芝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易佩函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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