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 吳俊炫 住嘉義縣○○鄉○○村○○00巷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蘇春榕本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71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期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1吳俊炫112年2月4日未記載300,000元CH476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