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楊啓宏
相 對 人 楊惟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五、倒數2行關於「(計算式:6,500
,000×6%×3年=15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算式:6,500
,000×6%×3年=1,17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