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郁舜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6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翁郁舜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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