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93號
原 告 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水
被 告 晉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素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晉溢生化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9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45,719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08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102,5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