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士秩字第3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柯亞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
8月4日以北市警同分刑字00000000000第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亞萱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緩新臺幣壹萬元。扣案之保險套陸
枚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100年8月8日。。
(二)地點:台北市○○區○○街○○○號7樓之六。
(四)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柯亞萱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錄音光碟譯文。
三、扣案保險套6枚為供違反社會秩序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
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