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844號
原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誠
被 告 陳靜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
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
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
,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依卷附「入會協議會」第16條之約定,兩造固合意指定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該約定乃係由原告以定
型化約款方式為之,惟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兩造復均具狀
聲請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此, 爰依 聲請將本件
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