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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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032號
原 告 陳學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宏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陳報被告
「 李秀芬 」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或
居所等年籍資料,以確定被告李秀芬之身分,並提出被告李
秀芬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巷○號房屋之建物登記
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