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王桃
宿 佩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
被 告 劉莉雯
張家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書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莉雯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陳報之圍牆興建及
管線移除之預估費用,暫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