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六小字第4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被 告 陳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叁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壹仟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一○一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家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