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原交簡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原交簡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泰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2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泰宏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甫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
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
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之
意旨,審酌被告前已有公共危險前科紀錄,此番再為同樣罪
質之公共危險犯行,足徵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仕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