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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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子女監護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9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25號停止親權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5年5月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2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家上字第89號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並同時另定言詞辯論期日以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