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61號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蘇陳俊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確定,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解送執行,有該署函文及執行指揮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三○六至三○八頁),本院認為羈押原因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對被告甲○○之羈押。惟被告既已受另案刑事執行,即無予以釋放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王慧娟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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