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5780號債權人甲○○
64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2紙,發票人皆為登極有限公司,無法對之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則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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