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九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