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40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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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065號

原告 陳銀珠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昌仁

被告 黃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於辯論後具狀更正於辯論期日的陳述,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3日下午4時44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4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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