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065號
原告 陳銀珠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昌仁
被告 黃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於辯論後具狀更正於辯論期日的陳述,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3日下午4時44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4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