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9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9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967號聲請人 盧嘉琦 即富凱輪胎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大千交通企業股份有│臺灣銀行│98年3月30日│27,930元│AC0000000│││限公司 吳月琴 │中崙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馮姿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