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934號聲請人戊○○
丁○○乙○○甲○○兼法定代理丙○○人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含配偶、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並陳明其存亡情形。
二、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業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經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如聲請人無法通知亦應具狀予以表明。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楊振宗(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7)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家事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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