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告辰○○訴訟代理人 張佳瑜 律師複代理人 黃子素 律師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王景暘 律師法定代理人卯○○
子○丙○○辛○○丑○○寅○○癸○○乙○○戊○○甲○○丁○○壬○○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許,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傅美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