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1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銘峰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 律師複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
乙○○被告即反訴原告傑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玲 律師
李詩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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