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號
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葉俊隆被告甲○○男二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葉俊隆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緣被告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葉俊隆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按期偕同被告到庭,自應依法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傅中樂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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