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凟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乙○○右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彰 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謝嘉順 右列被告等因貪瀆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以齊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