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七五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被告甲○○
丙○○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貳萬柒仟柒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零貳元叁角,折合新台幣陸仟玖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捌佰陸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參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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