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詩晨 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附表:
編號應補正項目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請提出聲請前2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以及聲請人自民國108年8月迄今之收入數額(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在職證明、聲請人自108年8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3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8年8月起,並補登至最新)。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投保資料明細。5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就家庭生活支出及親屬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若由聲請人全數負擔,請提出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無法共同負擔之原因及證明文件。6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7若有聲請更生前2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之情形,應說明係由何人資助,及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8聲請人如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中,應提出該案件案號及相關證明文件。(請說明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每月扣款數額、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