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建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6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貳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業經聲請人以
109年度偵字第2610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武士刀2把,經送苗栗縣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鑑定結果,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有上開工作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見109年度偵字第2610號偵查卷第24、25頁),足認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