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22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叁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
二日起,逾期第一個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給
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給付新臺幣陸佰
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