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勞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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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於民國9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原告民國96年6月及7月之工資新臺幣(
下同)30,700元,詎屆期不為給付,為此請求被告給付薪資
等語,被告則以原告於96年7月31日離職後繼續居住於被告
公司提供之員工宿舍,因被告公司員工離職後應即搬離員工
宿舍,未搬離者應支付房租、水電費及瓦斯費共5,000元,
原告離職後繼續居住被告公司員工宿舍2個月,應給付被告
10,000元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本件被告抗辯得以對原告之租金債權抵銷應付原告之
薪資後,原告復於本院9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同意以房
租、水電費共7,000元抵銷被告積欠原告之薪資,故減縮請
求金額為23,700元,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原告請求上開減縮
後金額,是本院綜上事證,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勞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2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7 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