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小字第25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參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並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
以上者,當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且以原告未提供相當對
等之證明,如歷年交易紀錄表、歷年還款明細表及本金利息分擔
明細表等資料供被告核對為由以玆抗辯,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本件依起訴狀及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庭
呈物證,原告顯已提出相當之交易明細,被告未到庭爭執,乃自
行放棄答辯權利,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中華 民  國 97 年2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7 年2月29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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