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133號
原 告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十七萬一千一百三十八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八百八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八百八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