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133號
原   告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十七萬一千一百三十八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八百八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八百八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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