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2月2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