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1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79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5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否認有竊盜犯行,辯稱:紅包是撿到的;只有被害人一面之詞,伊睡覺旁之行動電腦、鉗子等物不是伊偷的云云,並聲請傳訊二名不詳姓名之外國人作證。惟被告竊盜犯行明確,上開辯解如何不可採,己據原審法院敘明其認定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被告仍以上詞指摘原審判決,並聲請傳喚姓名不詳之外國人,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