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0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陳如玲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