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251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羅賢益
訴訟代理人 翁如均
被 告 黃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壹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壹拾貳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