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156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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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凃淑緞
被 告 梁祺佩 即 梁偼佩
梁文中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156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5日下午4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周佑倫
書 記 官 陸艷娣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陸艷娣
法官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陸艷娣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0元
合計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