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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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21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風智棋 (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7年7月23日對被告提起清償債務訴訟,然
被告已於107年6月29日即起訴前死亡,此有起訴狀收狀戳
章、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依上開條文
規定,被告在起訴前死亡不具當事人能力,且屬無法命補正
之事項,故原告起訴於法有違,應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78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