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386號
原 告 台文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許慧玲
鄭鴻森
被 告 樂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應將坐落於門牌號碼桃園
市○○區○○○路八之二樓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之記載,應
更正為「被告應將坐落於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
號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