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司調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司調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施文雄施武雄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施文雄、施武雄應將坐落
彰化縣○○市○○段○○○○○○○號土地及同段2011建號建物於
民國96年2月12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變更為相對人施
文雄、施武雄等繼承人公同共有等語。經查,本院於107年7
月19日依職權函詢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惟迄未見回覆
,是顯已難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無成立之
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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